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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打工“被坑” 支招:离职前要留好用工协议
2016-07-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2 个月左右的暑假里,不少学生选择了打工。他们一般从事商场促销员、酒店服务员、工厂操作工、户外广告派单员等技术含量较低,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以体力活居多。不过,由于学生们人生阅历较浅,有时个人利益可能会遭到损害。劳动部门特别提醒学生们,一定要擦亮双眼。

  案例1 工资莫名被“打了折”

  大学生小黄与合肥经开区一家电子厂签订了两个月的暑期用工协议,工作一个月后感觉工作强度太大,就申请了辞职。可是在结算工资时,她却发现自己的工资是按照别人计件标准的80%结算的。“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我属于新进员工,处于试用期,当然钱比别人少了。”小黄说,自己和别人干一样的活,并且很努力,都是计件结算工资,实在搞不懂为什么自己的劳动会被企业“打折”。

  部门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报酬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说,企业给小黄的工资不符合同工同酬标准。在劳动部门的要求下,该公司目前已按照别人计件工资的标准为小黄结算工资。

  案例2 入职得先交“违约金”

  在合肥读大学的小赵等11名大学生想利用暑假挣点学费,与合肥经开区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工作协议,应聘成为业务员。协议约定,如小赵等人每人能联系到5名学员参加培训,除了基本工资还会给予重奖;但同时要求,每人缴纳300元作为完不成任务的违约金。在高额奖励诱惑下,小赵他们每人交了300元,可奔波了3天,业绩依然为零。酷暑难耐,小赵等人决定辞职,可又担心300元被扣。

  部门说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违约金名义向小赵他们收取300 元,显然是违法的。”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的工作人员说。最后,在劳动部门要求下,该单位退还了11 人共计3300 元。

  支招

  离职前要留好用工协议

  劳动部门提醒,8 月中下旬是暑期工离职的高峰期,建议学生们要做个“有心人”,注意保留书面的缴费收据、用工协议、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产生争议时,能合法有效维权。若发现受骗,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或警方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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