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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从员工离职开始起算
2016-10-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去年4月,杜某4人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缘于杜某等4人于2007年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没有为4人办理社会保险。2009年下半年杜某3人先后辞职,邓某则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当时,这家公司没有支付4人双倍工资。他们离职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因此他们此次要求公司支付他们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给他们办理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去年6月1日,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4人双倍工资,为4人补缴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驳回4人其他仲裁请求。

  这家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杜某等4人分别于 2007年3月起在这家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4人工作期间依法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司辩称4人申请仲裁时间为2010年4月,申请仲裁时效期为1年,故2009年4月以前4人的相关待遇不应支持,《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而该公司在该法实施以后,仍未按规定与4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由公司支付4人双倍的工资。这家公司要求确认其不应为4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支付4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劳动法》第72条、第7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为刘某等4人缴纳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缴纳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为准。该公司支付刘某等4人双倍工资。

  宣判后,该公司不服,向巢湖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应自2010年4月向前追溯一年即2009年3月,之前的权利已超过时效。公司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包括为4人缴纳的部分),公司早已按规定足额缴纳,但杜某等4人不愿意办理养老保险,拒绝提供办理保险所需的手续,导致公司无法为他们建立账户。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规定,时效是指自当事人辞职时一年内可以申请仲裁,并非是向前追溯一年计算当事人的应得权益。该公司第一项上诉请求属其理解错误,法院不予支持。该公司称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已足额缴纳,杜某等4人不愿办理养老保险,但就这部分事实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是否已为杜某等4人足额缴纳其应缴纳部分,可在办理时由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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