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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遭遇“竞业限制”怎么办?
2016-10-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摘要: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案例:

  王先生在一家单位工作,没签订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感觉不合适,就提出了离职申请,打算另谋新职。王先生找到单位,希望开具离职证明后,就到新单位上班,但单位却拒绝了王先生的这个要求,理由是他即将从事的工作和现单位工作内容相似,根据有关法规,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王先生想问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由于王先生和单位之间没有保密协议,单位也没有给王先生相应的经济补偿,王先生不承担保密义务。因此,王先生完全可以解除他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开离职证明,支付相应的工资。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24条则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只适用于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是这几类人员之一,应当适用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当给付一定的补偿。如果不是这几类人员之一,则不受竞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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