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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不适而辞职 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2016-10-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身份关系上存在不平等性,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设置障碍,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案例

  “我身体不好,没法适应现在的工作了,单位又不肯给我换岗,我只能辞职了!”去年年底,市民小唐将自己工作了2年的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

  2012年12月1日,小唐来到湖城一家单位做清洁工作。 2014年3月,他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心脏病”,医生建议他从事轻体力劳动。他也将身体状况告诉单位,要求换岗,但单位表示不行,也没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考虑到自己的身体不好、文化水平也不高,单位里确实没有其它岗位适合,于是小唐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目前工作”为由提出辞职,并附医院诊断证明书。单位当即同意其辞职请求,但未给予任何补偿。

  【分析】

  本案例的争议焦点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是否该得到支持呢?

  小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劳动法律行为,其生效要件是:1、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本案例辞职行为的效力认定,主要集中在意思表示真实问题。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就是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

  小唐提出辞职的真实原因是患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该单位也未依法为他另行安排,迫使其辞职,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虽然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此规定不能一概适用。

  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所以,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唐提出辞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工会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身份关系上存在不平等性,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设置障碍,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会根据客观情况来判定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对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请求作出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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