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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就不能逃脱工伤赔偿责任
2011-01-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小李在工地当保安,今年1月4日下班后,几个同事给工地搬玻璃,搬运中小李不慎摔倒,玻璃将他的手筋割断。小李住进医院,当时单位支付了部分费用,但余下的手术费单位拒绝提供。由于单位没跟小李签劳动合同也没上工伤保险,小李的手术费应由谁来负担呢?

  大红门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小李和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因此,小李只要能够证明他和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能受理该争议。

  此外,小李虽然因下班后搬玻璃负伤,但也是在为单位工作,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保应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一旦小李被认定为工伤,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向小李按工伤的赔偿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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