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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狗吓到摔伤是工伤吗?
2011-01-2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范围进行了调整,即将“机动车事故”扩大到“交通事故”,这赢得了广大职工的赞许。但是否上下班途中受伤都能算工伤了呢?

  据纪先生反映,他是本市郊区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前几天上午,他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去上班,当行驶到厂门口时,伴随着一阵狂吠,一条大狗突然从厂里窜出来。他一慌神,连人带车重重地摔倒在了厂门口。虽然临近厂门口时他已经减速,但这一跤着实摔得不轻,人都懵了,爬也爬不起来,还是同事将他扶起并送往医院。经过医生诊断,他除了腿部骨折,身上还有多处挫伤。伤筋动骨一百天,他只得听从医嘱在家休养。其间几位同事来看望他,闲谈中他得知,那条大狗是他们老板最近饲养的宠物,说是为了保护厂子的安全。大狗白天一般都关在狗舍里,那天可能是疏忽了,看守人员未将狗拴牢,才导致在白天窜出,把他吓得跌倒。还有人安慰他,说最近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也划入工伤认定范围了。这话让他宽慰不少。但后来也有人告诉他,说像这种跌倒受伤,不是交通事故,不一定能算工伤,一时他也颇感迷惑。

  熟悉劳动法律的人都知道,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的性质认定,有个演变过程。原先规定只有机动车事故才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且还要符合“必经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

  后来改了,取消了“必经途中”和“非本人主要责任”,但还是没有把非机动车和其他新型公共交通工具纳入,即职工骑自行车,哪怕坐轮渡受伤都不能算工伤。然而当下的实际状况是,职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已不仅仅局限于机动车,坐地铁、乘轮渡,包括坐磁悬浮上下班已十分普及,尤其是骑自行车和助动车上班最为普遍,将这些人员排斥在外,显然不是一种“与时俱进”和“以人为本”的做法。故《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作了修订,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非机动车、地铁等交通事故都可以纳入认定范围了。

  但结合纪先生的情况来看,记者认为他还不一定能算工伤。因为对照规定来看,虽然“上下班途中”这个条件符合了,“造成伤害”也是不争的事实,但并非所有上下班途中受的伤都能算工伤,还必须是“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纪先生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受伤的,也不是由他负主要责任,但他的受伤是遭受动物惊吓而非交通事故引发,故要认定为工伤是困难的。那纪先生的受伤该如何追究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记者建议纪先生可以要求企业或老板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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