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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最好不要与原单位解除合同
2011-02-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荣先生:前几天下雪,我同事骑着轻便电动车上班,不慎连人带车滑到,右手骨折。听人说,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工伤,是吗?

  法律援助员: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六项是这样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要认定工伤的主要条件是唯一的,即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荣先生:既然不是交通事故,也谈不上什么责任不责任的了。

  法律援助员:对。依法,构成工伤有三个法定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劳动者发生事故不管是否造成人身损害,只要符合三要素都应认定工伤。在生活实践中,职工发生事故往往会出现许多错综复杂的情况,于是相关法律法规把“三要素”的时间、空间、原因作了适当的延伸。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的条款,由此而来。该条规定把“三要素”中的工作时间延伸到上下班时间;把“三要素”中的职工的工作地点延伸到上下班途中;把工作原因延伸到交通事故。

  荣先生:我会转告我同事。另外,我是一个外来务工人员,在这个厂工作已经12年了,劳动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终止。2011年1月11日我发生事故,厂里给我申报了工伤,目前还在等待之中,我还住在医院里疗伤。1月15日,厂人事通知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不想签。

  法律援助员:为什么呢?

  荣先生:因为我原来就不想再在这家厂做了,没想到发生工伤。我可以不签,只要顺延劳动合同吗?

  法律援助员:不可以顺延。一方面,因为你的事故发生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顺延劳动合同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次月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再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你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有利。

  荣先生:如我在疗伤期间不签,伤好后就离开工厂,会有什么麻烦呢?

  法律援助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尽到诚实信用的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另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你的伤在一年内不能治好,依照政策,你可能就要面临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等法律风险。

  荣先生:那我请求与工厂签一年的合同,工厂不答应一定要签三年的合同怎么办?

  法律援助员:就合同签订的期限协商不成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目前是空白。基于你工伤的事实和治疗期限等不可知因素,建议你还是与工厂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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