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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发包致人受伤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1-02-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承包人无工程承包资质,发包人违法发包工程,雇员在施工过程受到伤害造成伤残,赔偿责任谁来承担?近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案,一审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各项经济损失30%的责任。

  被告李某雇佣原告朱某为其承包的工程进行施工。2009年10月9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机器不当致使其手臂受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朱某的伤构成5级伤残。原告施工的工程系由某公司承包给被告李某,后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将其雇主、工程发包人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作为原告的雇主,对原告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被告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在明知道李某没有承接工程资质的情形下,仍将工程发包给李某,故被告某公司存有过错,其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张某在施工过程中明知机器在未断电的情况下还将手伸入机器内进行检修,其对此事故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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