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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员工工伤须支付补偿金
2011-02-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咨询问题》:您好,我有个亲友在一家小服装企业打工,近日她在工作中受了伤。可是她了解到这个企业没有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用工。请问像她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给她赔偿。

  《咨询解答》:你好,最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9号),该文件对你所提问题有专门规定。该文件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的,大幅提高了非法用工单位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具体规定如下: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两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注: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办法规定,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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