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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签完赔偿协议后想赖账,怎么办?
2011-02-2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原告张先生诉称,原告经付先生介绍到邱先生处打工,受雇从事钢结构厂房安装工作。2009年10月,原告在安装顶部斜拉筋时,从距地4米多高的房梁顶端坠地,随后被告立即驾车将原告送往医院入院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与被告付、邱2人达成一份调解书。在调解书落款处,付先生在责任人处签字,邱先生在担保人处签字,张先生在伤者处签字。出院后,原告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被告邱先生辩称,工地是付先生的,自己并不是雇主。根据医院记载。原告是在外面骑车摔倒的,不是在工地受伤,自己无担保责任。

  被告付先生辩称,原告确实是在工地摔下来的,工地是邱先生的,付先生与张先生都是为邱先生打工,邱先生是实际雇佣人。自己是受到邱先生的蒙蔽才签订的调解书,邱先生才是实际责任人。

  在这起纠纷中,调解协议该如何认定?付、邱二人又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锦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先生受伤后与被告付先生、邱先生就张先生受伤的事实和赔偿事宜共同签订了调解书,三人均在调解书中签字表示认可,因此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付先生是张先生受伤赔偿的责任人,应当对张先生受伤承担赔偿责任。邱先生作为担保人,当责任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因当事人各方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保证人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邱先生应当对付先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被告付先生的辩解,因付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调解书中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予支持。因调解书中明确记载“兹有张先生因在责任人付先生的工地中因工作负伤”,三方当事人均签字认可,表明三方当事人均对张先生在工地中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对邱先生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2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法院判决被告付先生支付张先生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被告邱先生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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