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正文
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续签,工伤员工告上法庭
2011-02-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有不少公司在劳动者合同期满后总是怠与再次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总是有意无意的带着侥幸心理选择维持现状。等到有了纠纷遭遇赔偿的时候才后悔莫及。

  周某于2004年3月进入济南某科技公司从事机械设计,双方于2006年1月1日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2008年1月12日晚,周某在加班搬运原材料时脚被砸伤,2008年2月5日被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科技公司按法律规定向周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0年2月,周某以科技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离开科技公司。2009年2月至12月,周某月平均工资为1575.3元。2010年8月30日,周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享受工伤待遇。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周某的申诉请求,科技公司不服,向历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4年3月至2010年2月期间,科技公司与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009年之后,科技公司应与周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周某2009年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17328.3元。周某以科技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科技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上年度即2009年济南市社会平均工资每月2491元的标准向周某支付伤残8级的工伤待遇

  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周某2009年2月至12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7328.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87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820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