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条例对执行前未作工伤等级鉴定的案件有效
案件回放
李某于2010年2月15日开始到光利工程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从事室内装修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2010年10月12日,李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将右手砸伤,后被同事张某等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5天。
2010年12月初,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月5日,经该公司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李某确为工伤。后经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做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李某工伤等级为七级。
李某认为,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然而公司却未依法为自己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故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最终,双方在劳动仲裁委达成调解协议:由光利工程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16万元。

案件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律师认为:由国务院最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中明确界定、“旧条例施行后该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该决定的规定执行。”这样看来,作为劳动者,李某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是在新的《条例》实施之前,但因其工伤认定完成在新的《条例》实施之后。据此,本案应适用新的《条例》,李某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的标准应当按照新《条例》规定进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的及时出台有利于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按照新的《条例》标准,李某主张七级工伤待遇赔偿,其比照旧《条例》在赔偿数额和支付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首先,新《条例》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即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新《条例》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放宽。修改前的旧《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而修改后的这部分费用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这样对报销比例不再限制于70%.再次,新《条例》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最后,新《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由单位承担,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来看,李某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光利工程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本应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却未依法办理的,故依据新《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李某按照新标准主张的七级工伤待遇赔偿医疗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16万元,应当由光利装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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