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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被收购,工伤职工谁来理?
2011-03-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张某原是国有工厂的职工,工厂在恰逢他60岁退休被收购,当时由于即将退休他也没有与新公司签合同。不料,去年年末工伤复发,花了几万块的医药费。张某希望他可以像新公司主张工伤,报销费用。

  案例:李律师,我姓张,是一国有工厂职工。2009年1月,工厂被一家公司收购时,约定原工厂职工安置补偿由公司负责。因我当时已年满60岁,所以没有再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去公司上班。2010年12月,我因原来在工厂时落下的工伤复发,陆续花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请问,我能否就此享受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应由谁负担?

  答:老张同志,你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原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曾强调:“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综上所述,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的,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应区别情况对待。如果工厂已经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当由当地社保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工厂未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由工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费用。鉴于工厂已被新公司收购,该义务也就应当由公司承接。《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而本案的收购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并,而赔偿损失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

         希望张某可以顺利申请到工伤,单位按照就有关法规给张某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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