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正文
未经上级同意的替班,受伤可以算工伤吗?
2011-03-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职场中,替班的现象很普遍,可能某个同事值班那天刚好有急事,那么跟该同事换一下值班顺序或者是顶一下班这种事,相信大家都有类似的经历。那么在替班工程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伤亡,该如何认定?

  2010年8月,孙某应聘到某工程公司所属的工地看管桩机,2011年1月8日,因家中有事,孙某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他的朋友李某顶替其上班。李某在工作时,右脚不慎被拉混凝土的拖拉机压伤。伤后,该工程公司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了纠纷,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李某的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仲裁委询问后,给予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应当是单位的职工。 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李某没有与该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工程公司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因此,李某与该工程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是私自替班行为。虽然李某私自替班发生劳动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但李某不是该工程公司的职工,故李某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