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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时间考验工伤法规
2011-03-2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深圳一家半导体材料公司的一名高级工程师,在高强度加班期间内的某天,在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福永人民医院抢救,入院抢救35小时后,刘海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症状。8月7日17时50分,刘海心跳停止,医院宣告其死亡。

  上班时突发疾病随后死亡

  刘海是宝安区福永街道的先进半导体材料(深圳)有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就职近9年。2010年8月4日中午,他吃完午饭后返回车间继续工作。工资条显示,此前3个月,其加班时间分别为:93小时、82.5小时、128小时。邓女士说,丈夫生前曾表示,因为赶项目,近期加班很累。

  刘海在公司楼梯口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福永人民医院抢救,入院抢救35小时后,刘海出现“自主呼吸停止”症状。8月7日17时50分,刘海心跳停止,医院宣告其死亡。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海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场所突发疾病随后死亡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在法庭上证实。

  抢救77小时成工伤认定障碍

  2010年8月20日,针对刘海之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永管理站认定为非工伤。但邓女士并不认可。邓女士随后在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败诉。

  邓女士在昨日二审法庭上说,刘海生前一段时间长期加班,而且,他在抢救35小时后就出现了呼吸停止症状,法律有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认定为工伤,从人性化执法上看,应按工伤获得赔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则解释,刘海“套不上工伤认定的条款”。他说,呼吸停止并非认定死亡标准,在呼吸停止的35小时后,医院仍在积极抢救中直至其心脏停止跳动。“刘海不符合48小时抢救无效的条文。”上述人员说。

  法官宣布择日再开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最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其实已有明确规定。按照“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条例中是“视同工伤”,也就是说,法规对工伤已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宽泛解释。

  他说,首先应区分工伤和医疗,医疗是自身疾病,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工伤是他人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伤害甚至死亡。他继续指出,因为在工作中的突然死亡,诱发因素很多,所以条例规定,属于猝死的,可认定为工伤,考虑到另外一些情况,如“过劳死”,而世界卫生组织对“过劳死”有24小时后死亡的限定,所以条例又补充了“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可视同工伤。“法律规定有弹性的,我们可以有所裁量,但法律很明确,我们应该依法行政。”他说。

  昨日下午,审判员表示,法院尚需全面审查材料为理,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审理。邓女士随后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庭人员进行交流,她再三表示,希望“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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