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员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11-04-1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那么员工如果是因为车祸受伤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定过错责任人非员工的,员工是否在有权向责任人要求赔偿的前提下,再次要求公司进行工伤赔偿吗?
问:去年8月2日我公司有一位员工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机动三轮摩托车相撞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机动车负全责,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费、护理费。同时,公司也申请了工伤认定。该员工从出车祸休息至今,医院出具了6个月的休息证明,公司也支付了6个月的工伤工资。但此后该员工没来公司上班,说是本人申请定残,要到今年8月份才能下来。但要求单位继续发放工资,同时按《工伤条例》一次性解决。请问:员工是否可以享受双重赔偿待遇?单位与致伤人是否都要承担责任?对于工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答:实践中一般不执行双重赔偿,对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工伤基金补足;但是相关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禁止双重赔偿,因为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时依据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单位与致伤人承担不同的责任,单位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担责,致伤人依据最高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担责(7月1日起依据《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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