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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打架斗殴,无法认定为工伤
2011-05-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李春华、高志强、秦小峰同为常州奇力活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力活塞公司)保安。2008年6月21日15时许,秦小峰与李春华交接班时,因秦小峰问李春华“许向阳的饭卡是否登记”,李春华反问他“你自己不会看吗”,秦小峰认为李春华态度不好,双方即发生口角,并开始对骂。一旁的高志强见状,出于为秦小峰打抱不平等原因,也与李春华发生争吵,李春华先打高志强一巴掌,继而三人发生揪打。高志强持铁棍击中李春华左额部及右小腿处,经医院诊断,李春华构成右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头皮裂伤、多处皮肤擦伤,经医学鉴定构成重伤。

  2008年12月3日,常州市新北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高志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在本次纠纷的起因上李春华与秦小峰均有过错,而高志强又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致使矛盾激化,其也有过错……高志强、秦小峰承担主要责任,李春华承担次要责任。”并判定高志强和秦小峰共同赔偿李春华损失的80%计121267.66元。2008年12月17日,李春华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春华不构成工伤。李春华对该决定不服,于2009年3月30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李春华仍不服,遂于2009年5月26日向常州市新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裁定: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可李春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但认为李春华受伤的起因是其先动手打高志强一巴掌,而争吵与打人均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故李春华不是因工作原因和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合法,请法院予以维持。

  判决: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春华认为,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奇力活塞公司单位规定,所有员工饭卡事宜登记均是保安的工作职责。2008年6月21日,李春华与秦小峰办理交接班手续时,因为登记饭卡发生工作纠纷,秦小峰与高志强持铁棍将李春华打成重伤。案发时,奇力活塞公司内的监控录像记录了事件的全过程。但是,当公安机关调查时,奇力活塞公司却以监控已坏为由不予提供,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员工饭卡的登记确系公司保安的工作职责,李春华也因秦小峰询问饭卡是否登记开始与其发生口角,但此后李春华先动手打高志强的行为,已不属于李春华履行工作责任的范围,其行为性质已发生了变化。李春华的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春华不构成工伤并无不当。驳回李春华要求撤销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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