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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与企业书劳务关系,工伤不成立
2011-05-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案例:刘某原是某造纸厂的叉车司机,2004年5月刘某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办了内退手续。内退后刘某经朋友介绍到某印刷厂开叉车,2004年12月5日刘某在一次运送纸张过程中不慎从车上跌落,造成腿部受伤。刘某要求印刷厂给予工伤待遇,但印刷厂认为刘某不是该厂职工,劳动关系在造纸厂应由造纸厂承担。刘某又找到造纸厂要求工伤待遇,造纸厂认为刘某工伤发生在印刷厂,应由印刷厂负责。

  争议:此案件主要涉及到工伤认定必备条件的审查上。

  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受伤应该由造纸厂承担工伤待遇,因为,刘某外出打工期间与造纸厂保持着劳动关系,刘某还是造纸厂的职工,与印刷厂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有关规定,工伤待遇由存在劳动关系的一方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印刷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某作为印刷厂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印刷厂应该承担刘某的工伤待遇。刘某经朋友介绍到印刷厂从事叉车工作,实际上已经与该厂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待遇应该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印刷厂承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与印刷厂实际上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刘某是造纸厂内退职工,与造纸厂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经朋友介绍到印刷厂从事叉车工作,只能是与印刷厂建立临时劳务关系,刘某受伤应该由印刷厂按照有关民事赔偿原则予以赔偿,不能认定为工伤。

  解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显然,刘某与造纸厂存在劳动关系,是该厂的一名内退职工,与印刷厂只是雇用关系,劳务关系。显然,刘某与造纸厂存在劳动关系,是该厂的一名内退职工,与印刷厂只是雇用关系,劳务关系。因此刘某是在印刷厂雇用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向印刷厂申请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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