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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雇佣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2011-05-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6岁的小张在谢先生经营的美术工作室上班,2009年10月31日9时许,小张上班后,因其办公室隔壁房间另一业主刘先生的办公室房门无法打开,老板老谢指派他从办公室窗户爬到隔壁房间取钥匙,在爬楼过程中,他被摔到楼下。故起诉,要求老谢赔偿他各项费用计15万余元。但是谢先生则对指派一说予以否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该案,判决谢先生赔偿其8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老谢虽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出事时,小张刚刚年满十六周岁,仍属于未成年人。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老谢作为雇主,对小张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减少不必要的人身损害更是他应尽的义务。老谢辩称出事时其未在现场,但其自认小张无办公室的钥匙,钥匙由其本人掌有,老谢不能解释小张如何进入的办公室,故其所持的出事当天其不在现场的辩解观点不能成立,老谢应对小张合理的损失进行赔偿。故判决:被告老谢赔偿原告小张各项费用共计8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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