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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伤妻自杀者可以认定是“工伤”呢?
2011-05-1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

  案例: 2006年12月15日凌晨,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突然起身从厨房拿来菜刀,挥刀砍向熟睡中的妻儿。将妻子和儿子砍伤后,他又举刀自杀,最终割腕而亡。案发后,警方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杨涛作案时存在严重的抑郁情绪。杨涛死后不久,他的妻子向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将杨涛的自杀死亡认定为因公死亡。原来,案发前半个月,杨涛在工作中被一根10多公斤重的铁撬棍击中头部。杨涛曾自述说,头部受伤后,总感觉头晕、恶心、头痛、而且总睡不着觉。没想到竟发生了半夜砍伤妻儿后自杀的惨剧。

  争议:杨涛的妻子认为,杨涛是在单位施工中头部受伤后造成的外伤性精神病,并最终导致扩大性自杀的严重后果。但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海淀区劳动局据此认定杨涛“自杀”不属于因公死亡。

  判决:一审败诉后,杨涛的妻子提起上诉。结合多份司法鉴定,法院终审判决指出,现既无证据证明杨涛在头部受伤后还受过其他伤害,也无证据证明杨涛受伤前有精神疾病,应认定杨涛自杀时的精神状态是由于他的头部受伤引起的,在该精神状态下杨涛的自杀行为与他在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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