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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送货非义务帮工,员工受伤超市应赔
2011-05-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为满足被帮工人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已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件:今年1月,谢菲在一家超市买了一台冰箱。按照约定,超市须免费将冰箱送到谢菲家中。超市员工吴某搬冰箱上谢菲家的楼梯时,不慎摔伤致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2万元。事后,吴某以其系免费送货上门,构成义务帮工为由,要谢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于近日驳回了吴某要求谢菲赔偿的诉讼请求。

  解析:首先,吴某对谢菲不属于义务帮工。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为满足被帮工人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免费送货”并不符合该特征:它是一种不成文的商业行为规则,是商家的促销手段,目的是为了谋取商业利益,并不具有实质上的无偿性或互助。

  其次,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义务。本案中,超市为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在冰箱买卖问题之外对谢菲作出免费送货的承诺,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起着辅助作用,故免费送货当属从合同,超市自然因此产生了免费送货的义务。正因为属于超市的义务,决定了期间的一切后果均应由超市承担,而与谢菲无关。

  再次,吴某应要求超市赔偿,其要求谢菲赔偿属主体错误。因为吴某系超市员工,其与超市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已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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