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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抓贼受工伤,有称号却没赔偿
2011-05-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9年7月8日,小林进入厦门某物业公司工作,并签订一份《劳动协议》,工作岗位为维护员(保安),期限为2009年7月8日至2010年7月8日。2009年12月11日凌晨1时许,林延延和同事在工作的小区内巡逻时,突然,一名男子从他们身边慌张跑过。“他是小偷,抓住他”,林延延和同事立即向该男子追去。正当他们准备抓住盗贼时,该窃贼突然掏出一把尖刀,小林的同事面部被划了一道伤口,窃贼趁机夺路逃窜。小林没有退缩而是继续奋力追赶窃贼。搏斗过程中,急红了眼的盗贼转身往林延延的左胸、腹部等地方猛刺数刀后逃跑。林延延则倒在血泊中,随即被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但最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80后的小林就这样献出宝贵生命。案件发生后,集美警方立即进行侦查、展开抓捕工作,并于次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该案犯经法院终审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903452.08元。但据小林的家属说,至今也只拿到10万元左右的赔偿。

  事件发生后,集美区相关部门授予林延延“集美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荣誉称号,林延延不畏强暴,不顾个人安危的先进事迹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2010年2月8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厦门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认定书》,认定小林为工伤。但小林工作的某物业公司对该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6月17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林某为工伤。

  虽然工伤已经认定,但对于具体赔偿问题某物业公司与小林家属之间仍然很难达成协议。事发前,小林刚结婚不久,父母年迈,且妻子的视力也有一定问题,小林一直是全家重要的经济支柱。2010年8月9日,小林的父母及妻子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林此前就职的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加班费、双倍工资等各项补偿。2011年2月22日,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该物业公司支付林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18696.42元及加班费9966元。这样的裁决结果让小林的家属觉得很失望,于是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集美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经过法官的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该物业公司同意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之外再支付小林家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加班费等费用共计220000元,该案件终于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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