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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替班遭遇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
2011-06-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 2006年9月,××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工地,承包给公司员工廖××管理。2006年11月2日上午10时,龚××来到××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工地,未经公司管理人员招用,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和29号桩机的承包人均不知情,更未同意过顶替原29号桩机工作人员孙××上班。当申请人工作至12时30分,不慎脚被拉混泥土的拖拉机的料斗压伤。××工程有限公司将其送医救治,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产生纠纷。为此,同年11月7日,龚××申请工伤认定。

  [问题] 龚××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评析]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工伤认定”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或视同工伤……。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应是该单位的“职工”。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本案中,龚××没有提供与××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因此,龚××与××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职工申报工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第一、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受伤职工遭受伤害的情况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三、受伤职工必须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案中,龚××私自替班发生劳动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毫无疑问符合上述第二项要件。此外,也没有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

  据此,龚××遭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中,龚××并没有与××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是私自替班行为,并非××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因此,龚××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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