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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西安三级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2011-07-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赔偿标准(西安三级工伤事故赔偿案例)

  工伤职工(申诉人):凌宝强(化名),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住址咸阳市礼泉县//镇//村。身份证号码:6104251988////20//。

  用人单位(被诉人):陕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

  地址:西安市太乙南路延伸段秋林苑小区/号楼/单元//室。

  【工伤经过及仲裁申请】

  申诉人从2008年//月份开始由被申诉人(陕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排在大唐西市工地干活,具体从事清扫车外围泥土工作,接受被申诉人领导与管理,申诉人工资按照50元/天结算。2008年11月4日11时许,刘高兴驾驶陕AC//85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大唐西市工地内,将正在清扫该车外围泥土的申诉人(凌宝强)撞到并碾压致伤,经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诊断为:右上肢碾压毁损伤,并与事发当天对申诉人右臂进行了截肢手术,建议配戴假肢。

  工伤事故发生后,申诉人于2009年3月24日依法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6月8日作出莲劳社伤险认决字[2009]1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法认定申诉人所受伤害属于因工受伤。2009年8月19日,申诉人经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护理等级为三级。属于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确认停工留薪期为八个月,同意配戴假肢。

  申诉人认为,自己因工受伤对身体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并且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申诉人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被申诉人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赔偿,申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莲湖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待遇。

  【仲裁裁决】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于2010年/月/日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医疗费6199.50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64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50元;

  五、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每月按照87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伤残津贴,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停发伤残津贴;

  六、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每月按照743.7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生活护理费,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停发生活护理费;

  七、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8700元;

  八、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

  九、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参照《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为申请人支付伤残辅助器具费。

  【案例分析】   一、本案为三级工伤案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三级工伤可能牵扯的工伤待遇项目共九项,本案除了没有主张“交通、住宿费“,其他主张的八项全部得到支持: 1医疗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5生活护理费+6辅助器具费+7住院伙食补助费+8劳动能力鉴定费。 这里再解释一下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标准,2008年西安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29749元/年,月平均工资30%计算生活护理费;本人工资按1087.5元/月计算,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计算为870元/月。

  二、裁决中的两项裁决值得商榷: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两项在本案裁决中为按月支付,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一般规定来裁决的。本案中,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所有工伤待遇,对于待遇数额没有过高的要求。于是余伟安律师代理申诉人提出一次性支付的申请,仲裁委内部人员刚开始也有表示支持,但最终还是按照一般规定形成了本案裁决。余伟安律师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因此工伤职工有权要求被诉人一次性支付所有工伤待遇,理由如下:(1) 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本应从社保机构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专款专用,有资金保障,基本上不存在没有钱可以领取的风险。而职工单位一般属于商业性的赢利机构,没有专款设置,企业存在经营失败等各种商业风险,存在严重资金风险,严重的有解散、破产风险。这是最主要的原因。(2)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在社保机构能够贯彻执行,而在职工单位很难保障得到执行。(3) 按月领取,对于权利人本人来讲,有很多不方便之处。申诉人在咸阳,被诉人西安,现在都避而不见,更能想象今后没有任何诚信保障。(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是针对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但没有限制按月支付的方式。基于以上四点理由,结合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案例支持,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是合法有据的,符合本案的特殊情况。

  鉴于本案情况特殊,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而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如何一次性支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因此,可以参照有关法规及地方规定。余伟安律师的意见是:完全支持申诉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的请求,最低标准可以参照以下两个规定。

  1、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劳社发〔2006〕14号),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按照11万元计算。

  该《意见》第四条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按规定享受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长期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根据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按以下办法计算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旧伤复发医疗费在内的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一)16周岁至25周岁伤残等级为一级的15万元,二级13万元,三级11万元,四级9万元;所以,可以作为参考。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参照五级工伤享受一次性待遇。即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照五级伤残可以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总和计算,即按照118992元计算(247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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