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打赢官司吗
核心内容:电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凭电话录音能打赢官司吗?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工人凭电话录音打赢官司”的案例,供大家学习。
【案情】2013年2月27日,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的桂春景在当地的祥宇无纺布厂工作时,右前臂遭挤压受伤,入住医院治疗14天。工作期间,桂春景与企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出院后,桂春景向企业提出申报工伤事宜遭拒绝。于是他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因自己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且企业否认他系本单位职工而“搁浅”。走投无路的桂春景依法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自己和祥宇无纺布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当地仲裁部门在查明事实后,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确认桂春景受伤时与祥宇无纺布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
企业不服起诉至潍坊市寒亭区法院。庭审中,桂春景向法庭提交了祥宇无纺布厂负责人的父亲手写的工资表四份,记载内容是桂春景的工作量,工资通过现金形式发放。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是在厂里工作时受的伤,桂春景向法庭提供了他与企业负责人就胳膊受伤一事协商赔偿事宜的电话录音。通话内容说明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该录音中可以认定企业负责人认可桂春景在其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综合桂春景提交的住院病历、住院通知单、工资表,确认祥宇无纺布厂与桂春景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祥宇无纺布厂不服上诉到潍坊市中级法院。潍坊中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对录音虽然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视为其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该录音法院予以采信;通话录音及工资表内容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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