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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上班路遇车祸,算工伤吗?
2016-04-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读者来信:

  您好!最近我单位有一名返聘的退休技术人员,在上班途中发生了车祸,单位根据制度规定并考虑到该同志曾为单位做出过突出贡献,同意他在家修养两个月,并按月支付80%的工资。当他回单位销假上班时,却拿着此次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找到人力资源部,要求单位按工伤为其报销。请问他能算工伤吗?我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一定要支付他的工伤费用吗?

  专家解惑:

  你好!根据贵公司出现的情况,我们作出如下解答:

  首先,贵公司返聘的这位同志,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属于工伤。因为该技术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具有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其与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如贵单位与该同志签订的“返聘协议”合法有效,那么双方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双方发生异议应适用于民事法律。

  关于该同志此次事故的费用是否应当由贵单位报销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该同志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认定为从事雇佣工作中受到第三者人身伤害,雇佣单位(贵单位)对该同志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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