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成工伤认定“拦路虎”?
遭遇工伤,需要赔偿,就要先和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但在嘉善工作的小李因为没有和企业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在工伤赔偿上就遇上了麻烦。尽管法官几场调解下来,小李还比较幸运,对方答应讲和了。而这事也给小李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课。
小李说,自己是嘉善某金属制品厂职工。去年7月,他在工作中左中指不慎被机器压伤,后住院治疗花费若干。小李说,自己手指断了,工作也没了,可他找厂里赔偿,却因双方争议太大,没谈成。厂里甚至否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年初,无奈之下的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该金属制品厂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小李只能一纸诉状把该金属制品厂诉至嘉善县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
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凭借职业敏感,了解到小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非主要目的,而是为了后续工伤赔偿。再看看小李,跟厂里没签书面劳动合同,没交纳社会保险,连工资都是每月现金发放,厂里连劳动关系都不认可,更何况工伤赔偿?即便通过一、二审确认劳动关系,就工伤赔偿部分,还需工伤鉴定、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再诉至法院。如果小李能最终顺利拿到工伤赔偿款,那也是一两年之后了。
了解到小李的诉讼目的及其实际情况后,为了避免诉累,又快又好地解决小李的问题,承办法官辗转联系上该金属制品厂负责人。经过长达一个月,十余次电话沟通、释法明理,分析案件利弊,该厂负责人从最初的全盘否认,转变到了愿意就此事进行调解。
在多次耐心沟通调解后,承办法官最终促成了小李与该金属制品厂就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金属制品厂当庭向小李支付全部赔偿款,案结事了。
经过这事,拿到赔偿款的小李感慨万千。他表示,自己真正认识到了签劳动合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而该金属制品厂负责人也表示,事发后他们已给其他劳动者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承办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此,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否则,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有可能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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