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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申请期后五种情形仍能申请
2016-04-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超过了工伤申请期后,还能申请工伤认定吗?4月13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在五种特殊情形下,能!

  丁某是某木材加工厂职工,2014年4月26日上午,丁某工作时不慎被一条突然弹出的木条砸伤,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

  去年6月20日,丁某向岚山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因丁某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1年的申请期限。后来丁某向人社部门提交了与木材加工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等材料,证实其未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人社部门最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是,木材加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丁某首次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超出法定期限,且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不应计入申请期限的事宜,人社部门据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其者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丁某因与木材加工厂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劳动仲裁、民事起诉,该期限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扣除上述时间后,丁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未超过1年的法定期限,故岚山区人社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岚山区法院作出维持工伤决定的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建议,事故伤害发生后,可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因劳动关系等问题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可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中止工伤认定,待争议终结后再恢复工伤认定,可有效避免工伤认定超期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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