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案例 > 工伤案例 > 正文
已被认定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待遇
2016-11-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决定》的规定执行。

  案情介绍

  职工李某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和法院判决认定为工伤后,单位不服,拒付工伤待遇,近日,历时4年,经仲裁、一审、二审,李某终于讨回了公道。

  2005年6月份,李某到菏泽市某木业公司工作,2009年2月份,被派遣到公司驻福州办事处。同年3月4日上午,李某在仓库内工作时,不慎摔伤右腿。医院诊断为: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李某住院治疗19天,由家人护理。2009年3月15日,李某从木业公司领取1万元后,回家治伤,之后未再到木业公司工作。2010年1月10日,李某向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李某为工伤后,木业公司不服,先后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最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李某为工伤的认定。2011年11月25日,李某被鉴定为9级伤残。李某在木业公司工作时的平均工资为1250元。由于木业公司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2012年2月20日,李某向牡丹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申请后,木业公司不服,向牡丹区法院起诉。

  木业公司认为,李某受伤是在工作外、酒后自行摔伤所致,不是工伤,并且计算其各项损失的依据和方法不正确。

  法院意见

  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和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李某受伤后一直未到木业公司工作,双方已经实际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决定》的规定执行。李某的工伤认定在《决定》实施前,故应当适用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由于木业公司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分别为12个月和1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木业公司无职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菏泽市职工出差伙食补助每天15元计算。李某的伤情属胫骨上端骨折,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应当为9个月。李某住院期间由其亲属护理,因其亲属为农业户口,应以2009年菏泽市农民纯收入标准计算,即每天13.7元。2009年,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应当以2008年菏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即每月1400.25元。

  法院于是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木业公司给付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48649.55元。随后,木业公司以同样的理由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伤认定程序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