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引发的牢狱之灾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修正案(八)》中,把‘恶意欠薪罪’正式列入刑法,提请审议。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期待‘恶意欠薪罪’能早一点审议通过,并正式写入刑法。这样也可以让存心损害职工权益的老板有所顾忌,更有利于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先来看看两个关于讨薪的案例。
案例一 10月8日,一起涉及187名农民工、涉案标的总计50余万元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江苏省铜山法院顺利化解。
今年9月19日,铜山法院郑集法庭的立案大厅里突然涌进数十名农民工,他们都是徐州某玻璃制瓶厂的工人,因为厂方拖欠工资而决定采取法律途径为自己讨薪。郑集法庭随即一一立案,并立即着手深入了解案情。经过细致的走访调查,法官了解到,该玻璃厂的老板因偷逃税款在今年上半年被公安机关批捕后,工厂处于停产状况,工人工资已拖欠多月不能按时发放,工人讨要无门,只得诉至法院。
办案法官经多方了解得知该厂已经转让他人,近百万元的转让款已经支付完毕,该厂原老板具有支付工人工资的能力。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承办法官见到该厂老板并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讲清道理。最终,该厂老板表示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及诉讼费用,并在187份调解协议上签字。
不到20天时间,在铜山法院法官不懈的努力下,这起涉及187名民工的集诉案件顺利结案。
不过下面这个案例的当事人就没有这么好运了。这样也可以让存心损害职工权益的老板有所顾忌,更有利于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今年3月,年近50岁的四川女工陈美华准备结束打工生涯。家中儿女都已大学毕业且有不错工作,而自己在外奔波多年也该休息了,于是她向所在务工的路桥一家地毯加工厂提出辞职。根据工厂规定,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厂方。
陈美华一切照做,到了4月,陈美华准备辞职回家,可老板还拖欠了她二三十天的工钱,累计1000多元,这笔钱当初是厂方收取的务工押金。不管押金是否合法合理,陈美华辞职了这钱当然得归还。可老板却打起了马虎眼,让她去财务那里领,财务却说账上没有这笔钱,几次讨要,老板和财务就把她踢来踢去。
5月25日中午,急着回家的陈美华再一次来到地毯厂,向老板讨要工钱又未果,满心委屈的她看着老板停在厂区里的宝马车气愤不已,“你开宝马却要拖欠我1000多元的辛苦钱。”冲动之下,陈美华突然捡起地上的石头狠狠地砸向了老板的宝马车,致宝马车驾驶室玻璃、引擎盖、车门等多处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5412元。
报案后,警方对此介入侦查,陈美华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结果是,陈美华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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