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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四年 老板说分期还钱
2010-12-0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郑州某网络公司在其员工离职四年之后,仍未将职工的工资付清。诉至法院,老板也不否认,但却喊穷说要分期还钱。

        离开公司两年,工资依旧没有结清。面对自己员工讨要的4000元工资,身为老板的刘某一再哭穷,在向法庭表明自己不是恶意拖欠工资的态度后竟提出将这4000元的工资分6个月返还。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刘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4000元工资并支付利息。

  据原告王波(化名)诉称,2006年10月,他到被告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500元。2009年11月8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向王波出具的一份证明上显示:“今有我公司离职员工王波将工资欠条丢失,原欠条作废。欠王波4000元工资,公司承认,按公司规定统一解决拖欠工资,不再给个人单独解决。本证明不作司法依据,只做工资证明。”之后,王波多次找到刘某催要工资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被拖欠的4000元工资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刘某多次哭穷,并辩称,自己所开办的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2008年年底未进行延期变更,事实上已经处于停业状态,即将注销。说起王波,刘某显得有些气愤:“他应聘时自身条件并不是很优秀,我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才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我给他打了欠条,也一直承认拖欠工资这回事,只不过现在暂时没有钱还而已。这官司一打,我以后和介绍他的朋友还咋见面,我感到悲哀!”

  既承认是自己打的欠条,也承认自己拖欠了王波的工资,刘某却坚持自己并不是恶意拖欠,允诺一定会把工资支付给王波和其他员工,鉴于现在的处境艰难,他希望分期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波请求支付4000元工资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请求准许分6个月支付工资,法院认为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波工资款4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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