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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暑假工或兼职签署的是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2011-03-08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天津某校大学生小丁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爆料,称他和同学遭到某劳务派遣公司的“霸王条款”,至今他们的工资都没有按时按标准发放。

  大学生:工资无故被克扣

  据小丁介绍,今年暑假期间,他和同学一行5人经塘沽兴棣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天马除害处理服务有限公司做盖电章的临时工。可是,忙碌了一个暑假,小丁和他的同学只有部分人领到了一个月的工资,不但如此,这一个月工资还被无故克扣了不少。

  “招聘广告上明明写的工资一个月1800元,加班费另算。可是我们在这干了将近两个月,有的人只拿到了1400元的工资,有的人则被无辜克扣了600元。”小丁拿着招工时该公司发布的广告单告诉记者。

  当小丁一行向兴棣劳务公司讨说法时,公司经理孙某态度很不友好,并表示克扣的钱是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和保险费。小丁一行欲再申辩,孙某竟然动起粗来。

  劳务派遣公司:签“霸王条款”赖账

  在记者的要求下,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拿来了与小丁一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记者看到,这5份劳动合同既没有规定劳动时间,也没有规定劳动报酬,只写了一句“一切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而且记者注意到,该合同上大多数条款都是明显倒向用人单位和劳动派遣单位的,让务工者处于极为被动的状态。

  小丁对记者表示,当时他们来到兴棣劳务公司找工作时,就与公司达成了口头协定,所以签合同时并没有多想。

  对此,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表示,大学生兼职或者暑期做临时工应当签署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由于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非《劳动法》确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仲裁部门的职责范围,劳动仲裁部门无法立案。如果想要彻底解决此次劳务纠纷,小丁一行人只能向法院申诉。

  律师说法:此劳动合同违法 招工广告涉嫌欺诈

  天津卓茂律师事务所的刘新伟律师表示,由于在校大学生尚不属于社会劳动者的范围,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质,因此兴棣公司与小丁等人的合同属于违法合同,在法律环节上只能当做劳务合同。刘律师还表示,由于国家的干预并不贯穿于劳务合同里,并没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上保险,因此兴棣公司无权以上保险为名克扣小丁等人的工资。而且用工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像兴棣公司孙经理所说,收取管理费显然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中已经明确工资标准,那么没有经过任何协商就单方面以各种名义减扣工资的行为便涉嫌了广告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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