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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价值论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2011-11-15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在当代社会,劳动者权益是个内容相当广泛的范畴,不是本文都能论及的。本文是《2001年劳动保障学会科研课题》中的一个子题,按照课题分工要求,主要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参加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关权益的理论根据、实现方式和政策、法律、组织保障问题。其中,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能否成为劳动者参加收入分配的理论根据,是个争论已久的老问题,而今又是与分配体制改革实践关系相当密切的理论问题,因此将在本文重点加以探讨。

  一、劳动者参加按劳分配权益及其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明确指出:“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只能在公有制企业内部进行,企业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收入。

  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这些经济条件可以归纳为三点:一是按劳分配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二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三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劳动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别,而劳动又是个人谋生的手段,因此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那么,劳动价值论能否成为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根据呢?这是关系到劳动者能否享有参加利润分配权益的重要理论问题,是当今按劳分配体制创新所不能回避的问题。传统经济学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历来持否定意见,其否定的依据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否定意见的理论根据是: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配第、斯密、李嘉图都是劳动价值的创始人,但在分配上却都认为劳动创造的价值应该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而工人的所得只能限于必要的生活资料水平。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劳动价值论,但也同样认为:尽管全部价值都是工人的抽象劳动创造的,但劳动者仍然只能分取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工资;至于资本和土地凭什么资格占有“剩余”,不是劳动价值论本身能够说明的问题。他明确指出,“就劳动形成价值并体现为商品价值来说,它和这个价值在不同范畴之间的分配无关。”?①否定意见的实践依据是:我国自实行按劳分配以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国民收入从来都是分割为国家、企业和职工所得,劳动者从来也没有凭着价值创造者的资格把全部国民收入变成他们个人的所得;而且《劳动法》规定的按劳分配也只提到“工资分配”,而不是全部国民收入的分配。否定意见凭着上述之理论和实践根据长期在我国经济学界占据主导地位。

  在当今深化社会主义分配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否定劳动价值论成为实行按劳分配理论依据的传统认识要不要重新审视呢?江泽民在庆祝建党八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所面对的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江泽民一语道破了某些传统理论不符合当今现实的问题。关于劳动价值论与当今的按劳分配是否存在着必然联系的问题,传统分配理论的回答存在着不可弥补的缺陷。首先,传统分配理论忽视了社会主义分配规律与资本主义分配规律在根本性质上的区别。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和马克思都认为价值怎样创造与价值如何分配是两码事,那是揭示资本主义的分配规律,是有其特定历史针对性的。资本主义分配的本质是各个剥削集团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当然就要否定劳动者凭价值创造者参加收入分配的资格。马克思也并不认为那种分配就应该如此,而是说那种经济制度的内在规律必然如此。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特有的分配方式,只能用社会主义特有的经济制度来说明,不能简单套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分配规律的理论。这正如马克思说的,“所谓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②其次,传统分配理论以劳动者从来都没有把国民收入全部变成他们个人所得为据来否定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联系,这也是站不住脚的。我们说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全部归劳动者所有,并不意味着拉萨尔的“不折不扣”分配理论的复归。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和国民收入,只有作了各种社会“必要的扣除”之后,才能形成价值创造者个人可支配的纯收入。但这些“必要的扣除”,仍然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并且用作服务于劳动者的利益。对此马克思指出,“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③更何况,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即使在公有制企业也是共存的,国民收入总有一块要割让给生产要素所有者。由以上分析可见,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不仅是确立公有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甚至也是决定整个国民收入如何分配和如何使用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因此,公有企业的劳动者有权凭价值创造者的资格参加企业的按劳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都是商品生产者,其生产成果是以价值指标来计量的。按劳分配,实际上是按照各个劳动者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劳动贡献进行个人收入分配的。按照一般理论粗略地划分,企业当年新创造的价值是由工资和利润两个价值板块构成的,而这两个价值板块都是本企业劳动者劳动的结晶。既然劳动者是以价值创造者的资格参加公有制企业收入分配的,那末劳动者就不仅享有工资范畴的按劳分配收入权,而且还应该与国家、企业一起享有参加利润分配的权益。因此,在深化公有制企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中,应当把按劳分配的内容由工资分配扩展到利润分配,实行“利润分享制”。

  在按劳分配体制创新中,经过改造完善的利润分享制可以成为按劳分配实现方式的一个选项。现在理论上的利润分享制,是指企业职工在参加基本工资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国家、企业、职工按照事先规定的不同系数分割税后利润的增量部分。经过初次分割之后,再将职工全体分到的那块利润增量在各个职工中实行按劳分配。这种利润分享制模型的缺陷有两点:一是它以利润增量为前提,职工无权参加利润基量的分配,不符合以劳动价值论作为理论基础的按劳分配含义,是不完整的按劳分配。二是在实践上,大多数企业难以保持年年都有利润增量,从而会使利润分享落空,挫伤职工积极性。针对上述弊端,笔者主张应把利润分享制的分配对象,由利润增量改变为全部企业利润,把国家、企业、职工这三个主体的利益紧密结合进企业利润里。允许职工参加全部企业利润分配,孤立地从分配环节来看当然会使国家和企业的收入减少。但是收入分配并不是个孤立的和消极的环节,它对生产有积极的反作用。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相信价值和利润都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而且扎扎实实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这种模式的利润分享制就能够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在下一个生产过程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和更大的利润。这种模式的利润分享制年复一年的滚动推进,将使企业的内在动力越积越大,这是可分配利润不断增大的一个根本性动力源泉。利润分享制及模型经过选定后,终究还得由政府出面规定各方分配系数,以防止国家应得份额流失。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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