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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没签合同,责任谁来承担
2015-11-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昨日,厦门中院还发布了一起总经理状告老东家的劳动维权案。总经理孙某起诉称,公司没跟他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赔偿;但公司答辩说,孙总自己是总经理,签不签合同归他自己管,因此企业对此无须担责。

  经查,孙总是厦门一家金属制品公司的总经理。不过,公司聘请他担任总经理职务,却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孙总离职后状告老东家,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孙总无权决定是否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不可能与自己协商。因此,公司的股东会对未与孙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责任。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一把手合同,谁负责签订?

  法官说,合同签订不允许也不可能进行双方代理,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或者人事主管人员不能也不被允许代表用人单位与其本人订立劳动合同。

  而且,行政部门负责人或者人事主管人员的劳动合同宜由其直接上一级人员,如总经理或董事长代表用人单位来签订,公司总经理则宜由法定代表人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则宜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的人员与其协商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不会导致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责任主体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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