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计件工资”变相克扣工资
2015-11-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厦门中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不少企业假借“计件工资”,有意不约定定额或约定的定额不合理,变相克扣加班工资。
对此,法官提醒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有的单位约定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但在发放加班工资时,未按照计件单价计算加班费,而是按照计时工资标准计算;有的单位对延长时间的工作量未按加班单价标准计算,从而变相克扣劳动者加班工资,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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