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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拒签劳动合同 离职时要付双倍工资合法吗
2015-11-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一模具公司工作人员致电媒体称:去年,我们单位招聘了一名勤杂工,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底,公司与该勤杂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他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我们支付他双倍工资。我们本来是要跟他签合同的,可他自己不签。最后双方闹到法院,法院判我们败诉。

  劳动者:单位没签劳动合同,应付双倍工资

  2014年3月6日,50多岁的夏某应聘到株洲市一家模具公司做勤杂工,月薪2300元。2014年12月20日,公司与夏某解除了劳动关系。而后,夏某以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株洲市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赔双倍工资。

  劳动部门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要求公司向夏某支付2014年4月6日(工作日一个月后)起至2014年12月20日,8个多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9万余元。

  用人单位:员工故意拒签,侵害公司利益

  模具公司不服,到法院上诉称:“夏某熟知法律,故意拒签劳动合同,然后利用双倍工资规定侵害公司的利益”。模具公司同时提交了他们与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公司多次向夏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想以此证明不签劳动合同并非公司的主观故意,而是夏某造成的。

  法院:模具公司提供的均是间接证据

  经过一审、二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及与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在本案中均属于间接证据,证人与公司有利害关系,证言的主观性、偏颇性都影响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这些证据不足以证实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夏某故意拒签所致。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如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发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而双方的劳动关系长达9个多月,该公司不能否认自己的责任和过错。

  因此,该公司应承担该案中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即支付夏某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者坚持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开除”

  “无论什么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争议、纠纷的重要证据。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放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不能把获赔“双倍工资”当成是“发财”的机会。

  作为用人单位,如果遇到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法律也给予了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自救”,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有权开除拒签合同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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