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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2005-12-2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为切实解决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医疗问题,日前,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所有雇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城镇用人单位都应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该意见有关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应按属地管理原则,随同用人单位统一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使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也可按统筹地区规定的单建统筹方式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城市,可针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按照不建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保缴费当期、保大病医疗的原则,开办短期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缴费率和待遇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实际测算确定。

    此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输出较多的地区,也可积极与输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协商,由输入地用人单位统一向输出地办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也可允许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个人身份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单建统筹的规定执行,享受相应的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致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能享受相应待遇引发的争议也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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