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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弟做工摔伤死亡 师傅赔偿3.7万
2006-01-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徒弟在做工期间内跌倒受伤后死亡,其亲属向师傅索赔引发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黄胜兵赔偿颜锡山等五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37758.60元。
    宜宾县高场镇某村青年颜汝和拜黄胜兵为师,自2004年以来跟随黄胜兵当学徒。同年冬天,黄胜兵为宜宾县高场镇统山村村民石某修建房屋,双方口头议定单价每平方米工价14元(包括粉糊和贴磁砖在内),打圈梁按每人每天20元计算。其工钱由石某付给黄胜兵,黄再付给其他工人,定于2005年2月27日动工。颜汝和在该工地做工,黄胜兵每天给付颜汝和工钱17元。

    2005年6月19日,颜汝和同一起做工的李某二人留宿石某家。次日7时许,李、颜二人去拆箱板,李某在拆到第五块时,就听到颜汝和“嗯”、“嗯”叫了两声,李朝下一看,见颜倒在底楼第一梯楼梯上,李叫颜两声,颜没有反应,又见颜鼻子里出血,立即叫来房主石某一起将颜汝和抬到床上。后又见颜汝和耳朵里出血,黄胜兵立即拨打“120”。当日12时颜送往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顶硬膜外血肿伴晚期脑疝、脑挫伤、脑肿胀、颅底骨折。因家属拒绝手术,医院给予人工气囊呼吸等措施后,颜仍然无自主呼吸,家属放弃抢救。颜汝和当日13时30分出院后死亡,用去医药费971.5元。

    颜汝和死后,2005年7月17日,房主石某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由石某补偿其家属各种损失费一万元。颜汝和父母、妻子要求黄胜兵赔偿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颜汝和与被告黄胜兵系师徒关系,被告在修建石某住房时,颜汝和在该工地做工,被告每天给付了颜工钱17元,属雇佣关系。颜汝和在工作期间内跌倒受伤后死亡,被告应给予赔偿。但颜汝和在工作中未注意安全造成重伤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负部分责任。此后家属拒绝手术抢救,对颜汝和的死亡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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