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时间长则二个多月短则十多天
2006-06-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6月11日,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件,4个打工仔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自广东饶平的被告人邱竖永、张远炳和来自四川渠县的被告人张国文、杨明全,于2005年6月先后来到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一工厂,在明知该厂从事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仍到该厂打工。
该厂主要由张炳发(在逃)负责管理,张运华(在逃)进行技术指导。杨明全、张远炳负责两台印刷机的生产,非法印制“红双喜”牌、“红杉树”牌香烟的内外盒,张国文负责对非法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切线,邱竖永负责运输原料及非法印刷的注册商标标识。2005年9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制假工厂,缴获“红双喜”香烟内盒成品、“红杉树”香烟内外盒成品共1195500个,并抓获被告人邱竖永、张国文、杨明全、张运炳。
澄海法院认为,该案被告人明知为老板生产的东西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违法行为,还受其雇佣,协助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时间长的二个多月,短的也只有十多天。四被告人侵害了生产该产品企业的知识产权,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四被告人因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属从犯,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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