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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丢失临时员工学籍档案赔偿5万
2006-06-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待业青年小李在云南省师宗县某单位实习期间,单位拟将其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小李遂将学籍档案、计算机等级证书交给单位,后该单位后来未能录用小李,且将其档案、证书丢失,致小李就业受阻。为此,小李将单位告上了法庭。6月20日,小李打赢了官司,获得了5万元丢失档案损失赔偿。
    1994年,18岁的女学生小李在云南省师宗县某单位下属工厂实习期间,工厂准备录用小李为合同制工人。次年12月25日,小李将其学籍档案、计算机等级证书交给该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员。但因其他原因,小李最终未能被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于1999年在该单位统一清退临时人员时离厂。由于没有学籍档案等材料,小李就业受阻。2002年1月7日,该单位向小李出具了遗失学籍档案等材料的证明称:“兹有小李,系我单位原使用临时工。1998年我单位拟录用为合同制工人,但由于各种手续未能办理,故未能录用。由于管理不善,不慎将本人的学籍档案、计算机等级证书、推荐表遗失。情况属实。”小李于2004年10月14日最后一次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该单位工作人员签收了书面请求,但是单位未作答复。

    2005年10月,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办遗失的学籍档案、计算机等级证书并赔偿离厂至起诉时经济损失23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师宗某单位辩称,小李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且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小李只是在1999年前与单位存在临时聘用劳动关系,单位没有收过其学籍档案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小李2002年找过单位要求为再就业提供方便,出具一份涉案档案材料被小李自行遗失的证明等。被告认为小李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交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小李要求补发从1996年临时工与合同工工资差距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能支持;对其请求离厂至起诉时被迫丧失劳动权利的损失,无相应证据证实,法院不予完全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小李自行补办学籍档案和计算机等级证书,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宣判后,该单位不服,上诉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曲靖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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