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老板伙同员工暴打抢劫应聘人员
2006-08-1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三名应聘人员前去公司应聘,却没想到工作没找到,反遭该招聘单位的职工抢劫。8月10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众信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雅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单位职员于海峰、李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管德生、王振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张雅丽承租了朝阳区农光南里龙辉大厦13层的1308号房间,注册成立了北京众信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海峰、李春、管德生、王振虎是该公司的员工。
2005年3月20日11时许,栾某、侯某及康某通过北京众信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招聘广告,到该公司应聘,因不愿先交300元服装费,三人便离开该公司,并在言语上对该公司表示不满。五人闻讯后冲出房间在楼道内对三人进行殴打,致栾某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皮血肿,致侯某左手食指近节撕脱骨折、头外伤神经反应(经鉴定属轻微伤偏重),致康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头颈部及腹部软组织挫伤。
五人将栾某、侯某及康某三人强行带至公司的1320号房间。张雅丽继续殴打候某,并让三人赔偿损失。张雅丽从栾某的钱包内翻出中国邮政储蓄卡,让于海峰、李春押送栾某去邮政储蓄所取款人民币700元,于海峰还将栾某钱包内的人民币100元一并抢走,后将栾某带回公司。张雅丽将三人放走。因被害人报警,五名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雅丽、于海峰、李春、管德生、王振虎目无国法,随意殴打他人,后又强行劫取被害人钱财,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雅丽、于海峰、李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管德生、王振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对二被告人比照主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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