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职工平均工资”将统一用省级标准
2006-11-2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四川在线消息 今(20)日上午,成都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出台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等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此次修订并施行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在计发办法、个人账户规模、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及丧葬抚恤费的标准方面进行了调整。
其中,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由以前的统一使用上一年度成都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为统一使用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丧葬抚恤费的标准方面,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分别比原办法增加了一个月。
新制定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扩大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保障范围,在不提高缴费比例的前提下,将综合保险从原来的3项增加至5项,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一致。
此外,《补充规定》将综合保险缴费基数从原来的八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减少了缴费档次,更加符合农民工实际,减小了享受待遇间的差别。(赵洋 张琴)
此次修订并施行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在计发办法、个人账户规模、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以及丧葬抚恤费的标准方面进行了调整。
其中,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由以前的统一使用上一年度成都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为统一使用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丧葬抚恤费的标准方面,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分别比原办法增加了一个月。
新制定的《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扩大了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保障范围,在不提高缴费比例的前提下,将综合保险从原来的3项增加至5项,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使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保障范围与城镇职工一致。
此外,《补充规定》将综合保险缴费基数从原来的八个档次调整为三个档次,减少了缴费档次,更加符合农民工实际,减小了享受待遇间的差别。(赵洋 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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