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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发生劳动争议先行裁决保护工伤劳动者
2006-12-14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当前因劳动者工伤,用人单位拒付医疗、生活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福州市劳动争议处理若干规定》要求,在三种情况下发生劳动争议先行裁决保护工伤劳动者。

  据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初步审理后,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先行作出部分裁决: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罚或者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劳动者生活确无保障的;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先行作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部分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经审查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自决定送达之日起,部分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部分裁决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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