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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草案)》
2007-02-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新华网北京2月1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残疾人就业条例(草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草案)》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残疾人是全社会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和重要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拟订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草案)》,对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就业和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扶持保护措施;坚持政府扶持和社会帮助相结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继续引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和劳动保护;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为残疾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帮助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条例的实施,将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有效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会议认为,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是国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十分必要。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切实加强机构和编制管理,全面履行职能。

    根据2006年9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有关部门对收到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以上三个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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