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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覆盖全国农村
2007-03-0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新华网北京3月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07年要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加强“三农”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又一重大举措。
    来自重庆的全国人大代表金烈认为,农村低保制度将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保障,意义重大。在重庆农村,外出打工的人比较多,在家的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俗称“386199”部队,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可在解决农民生活困难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

    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显示,我国农村人口7.37亿,占全国人口的56.1%。截至2006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数量有2148万人,低收入群体数量为3550万人。

    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133个县(市、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万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吴木根认为,中央提出今年低保覆盖全国农村,这对广大农民来说是一个福音,城镇困难居民和农村困难农民从此“同享一片蓝天”,这是城乡和谐发展的重要一步。

    不过,代表们也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虽在不断推进,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也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吴木根代表表示,搞好农村低保与地方经济实力密切相关,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依靠自身财力,很难做到有效保障。中央应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采取相应措施,把好事办好。

    金烈代表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低保,资金保证最重要。不少欠发达地区财政收支紧张,资金缺口难以弥补。而通常是财政越紧张的地区,贫困人口往往越多,分担低保经费的任务就越重,落实经费保障的压力越大,影响到低保工作的最终开展。金烈代表建议,应合理界定农村低保对象,对农村困难人口分层次实施保障,更好地发挥低保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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