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笔迹真假鉴定巧断劳动纠纷案
2007-04-2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本报讯 (通讯员 朱道海 记者殷文静)一场历时3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等程序,近日,终于以笔迹真假鉴定而落下槌音。

  1987年12月,曲小龙被飞鳕机电管理站录用为集体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安排在铸造车间劳动。
 
 
 
后经改制,曲小龙被吸纳为飞鳕可锻铸铁厂单位职工。1998年9月1日,曲小龙与他人一同承包了飞鳕可锻铸铁厂供油门市部,约定承包期为3年,承包期间,曲小龙仍属于该厂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由曲小龙承担,该厂代交,若到期不继续承包,则回厂上班。2003年11月21日,飞鳕可锻铸铁厂以单位连续亏损为由,作出解除曲小龙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未向曲小龙送达。2004年5月6日,该厂又书面通知曲小龙到该厂上班。此后,曲小龙在得知该厂解除其劳动合同决定后,申请仲裁,要求飞鳕可锻铸铁厂支付经济补偿金。飞鳕可锻铸铁厂不服仲裁,诉至法院。

  原告飞鳕可锻铸铁厂诉称,2003年11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被告曲小龙对此是明知的,且曲小龙申诉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已超过60日的申诉时效。被告曲小龙辩称,2003年11月26日的协议中“曲小龙”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该协议是由原告暗箱操作,被告并不知情。被告是在2004年12月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时才得知已被原告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在2005年1月申请仲裁,未超过申诉时效。同时,原告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以及2004年5月6日的通知书,被告均未收到。

  法院经委托公安部门对原告提供的2003年11月26日的协议中“曲小龙”的签名进行鉴定,确定该签名并非曲小龙本人所签。因此,法院认为,该协议不成立,原、被告间不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近日,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9000元。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