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新闻 > 正文
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5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7-05-1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本网讯] 日前,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了劳动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从2007年5月1日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依据,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新标准的制定坚持了依法制定、平稳衔接、综合平衡、专家评审、公开透明等原则,与原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相比,新标准在很多方面作了调整,取消了一些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提法,伤残条目新增102条,比原有标准更趋完善。


    劳动保障部通知要求,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再次和复查鉴定时,都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其中复查鉴定中有伤情加重,但按新标准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按新标准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王智杰)编辑 徐卫建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