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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长期合同
2007-08-0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汪恩民、刘铮)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越来越多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内,甚至一年四签。近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以维护就业稳定。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许多人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反映,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许多劳动者整天提心吊胆,担心随时面临失业危险,建议立法防止劳动合同短期化。

    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近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更高要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对劳动者更为有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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