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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已签劳动合同仍有效
2007-10-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上海劳保局副局长在线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晚报讯  昨天下午,市劳动保障局沙忠飞副局长率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局长在线”活动中就“劳动合同法”这一社会关心的热门话题,与网民进行了两个小时的网上交流。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上海目前正在收集相关意见,并与市人大、法院等有关部门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条款进行梳理,适时予以调整。

  此外,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还表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保障部门答网友问

  问: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明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时还没有到期的话,是不是仍按照原来的合同执行(尽管和新的劳动法有冲突),要等这一个合同结束后签订新的合同了才依据新的合同法来签?

  答: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问:新劳动法中所提“同工同酬”怎么理解?

  答: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同一岗位上使用的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实行同工同酬。

  问:我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现在单位趁新法未实施提出减员,终止合同(至2007年底),工资发至2007年12月31日。我是否有权要求单位续签或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单位不同意,我是否有权提出经济补偿,如何赔偿?

  答:《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你这种情况适用《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问:《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是否废除?

  答:决定是否废除的权力在上海市人大。明年如果两者规定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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