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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平吗?
2008-03-0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我是一家小企业的管理人员,我觉得《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第三次签合同即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选择权,只单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这公平吗?周先生

  黑龙江百程律师事务所关红兵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企业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事实上,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损害用人单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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